吴京与“战狼”公司纠纷案,法院裁决结果揭晓
最近,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。据悉,在这起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战狼公司”)与知名演员吴京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判决结果如下:战狼公司需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、公证费2000元,共计34.2万元;公司需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并回收、撤除、销毁所有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;同时在公司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,连续七天刊登道歉声明。
关于吴京是否支持战狼品牌的问题,法院明确指出,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,
捕鱼达人在线试玩。判决书显示,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,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,并标注“电影《杀破狼》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”等字样。此外,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相关广告。2025年6月,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,认为战狼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,于是将该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🤩 吴京方面的诉求包括: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并回收、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;登报赔礼道歉;赔偿总计112万元(经济损失100万元,精神抚慰金10万元,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)。而战狼公司则辩称:吴京并不享有涉案《杀破狼》剧照的权利;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,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。即便构成侵权,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;被告仅使用海报、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,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是吴京的个人照,具有高度识别性,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吴京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。法院指出,吴京作为知名演员,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,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。然而,被告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值得注意的是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到,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。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,“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”。战狼公司声称其获得了电影《杀破狼》部分著作权利,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,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、姓名的授权同意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近年来,吴京因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多次上诉。在裁判文书网上,多家企业因侵害吴京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与他产生了纠纷。其中,一些商家突出使用吴京的剧照进行营销获利。在吴京对战狼(北京)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、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、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、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,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.3万元、30.3万元、30.3万元和30.1万元。